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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起至事故处理终结止的全程法律咨询和服务。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测。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程度评定;护理、误工期限评估;后续治疗费评估等)。
3、交通事故咨询及代理。
4、免费出具交通事故赔偿建议书。
5、为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调解。
6、为伤者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
7、为经济困难的伤者垫付残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
8、法律咨询及援助。
中心旨在通过以上的各项服务,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实际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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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效能,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范围内发生的车物损失交通事故。市区其它地方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参照适用。江阴市、宜兴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是指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
造成车、物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轻微交通事故,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的,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住院治疗的),损害赔偿在300元(含)以下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细则: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造成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毁的;
上述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先行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或报案处理。
第六条 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并自行协商解决。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七条 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应当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后,及时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可以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现场处置:
(一)对于上述应当撤除交通事故现场而未撤除现场的,应迅速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后,责令其快速撤离,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
(二)对造成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住院治疗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应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对不适用本细则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有争议的车、物损失交通事故,应迅速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及时指派专业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九条 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时间于24小时内共同驾车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
第十条 现场处警民警对于发生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上,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按规定撤除现场的,应当进行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对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处警民警可以实施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进行现场简易程序处理时,现场处警民警应查验当事各方证件、核实身份、查明事故事实,填写《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后,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判定事故责任,并当场宣布,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付事故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勤巡逻民警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签字确认后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巡逻民警应当场调解一次,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认定书》上,交付事故当事人。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时间于24小时内共同驾车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中心,经审核定损后,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运用模糊责任判定原则。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过错的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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