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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局关于市区高架道路通行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高架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无锡市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锡政办发[2007]130号),现通告如下:

一、高架道路禁止行人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五)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车辆;
(六)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七)带挂车的汽车、平板货车;
(八)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九)载运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十)高架道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车辆。

二、高架道路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道路畅通状况下,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二)车辆上、下匝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三)遇恶劣天气条件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应按交通管制措施执行,并减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车辆在高架道路上通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掉头、倒车或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主线以及匝道逆向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五)任意变换车道或者一次连续变换二条以上车道;(六)非紧急情况时停车。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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