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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告知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对违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需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单位负责人对其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
(二)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作出听证告知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告知。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构成犯罪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制作《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刑事侦查终结时,事故损害赔偿没有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告知情况记录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
第十九条 在调解终结或者不予调解时,应当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限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时效为1年。
第二十条 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公开告知单》,告知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交通肇事刑事立案后,应当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要求,制作《立案告知单》,告知案件编号、办案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
刑事破案后,应当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要求,制作《破案告知单》,告知破案结果、追缴赃物等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给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告知其被害人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案件侦查或者对肇事者追缉的进展情况。告知时间为第一年案发后1个月、6个月、12个月,以后每年告知1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简称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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