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最低气温:26℃。 今天下午到明天多云转阴有阵雨或雷雨,明天雨量中到大。
  会员登入
用户名:
密    码:
             
业务范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起至事故处理终结止的全程法律咨询和服务。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测。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程度评定;护理、误工期限评估;后续治疗费评估等)。
3、交通事故咨询及代理。
4、免费出具交通事故赔偿建议书。
5、为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调解。
6、为伤者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
7、为经济困难的伤者垫付残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
8、法律咨询及援助。
中心旨在通过以上的各项服务,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实际的帮助...
主页导航--法律法规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十六条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收费站工作人员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发放通行卡,并应当协助拦阻肇事逃逸车辆和载有犯罪嫌疑人的车辆。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集、汇总所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气象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省交通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正常通行的信息。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接受的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需要作出调度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等信息资源应当与交通、公安部门共享。
遇有高速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交通路政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影响道路通行时的处置预案,共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消防工作和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遇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高速公路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交通堵塞,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集清障救援力量,协助经营管理单位清除障碍,排除危险,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省交通部门可以责令补报,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对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以及公路、桥梁未达到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仍不组织养护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报批手续,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安全标志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规定,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行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停放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或者转运旅客、货物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通过施工路段不服从指挥或不按标志指示行驶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或者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行车道修车的;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隧道内检修车辆的;
(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以及在收费站区行走、滞留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十元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带离高速公路。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车辆不服从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人员驾驶、驾驶拼装或者报废车辆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暂扣、吊销驾驶证。
第六十二条 交通、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省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1 2 3»

上一页: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下一页: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众维简介 | 业务范围 | 新闻资讯 | 法律法规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透视隐形眼镜 红外透视隐形眼镜 白光透视隐形眼镜
Copyright (c) 透视隐形眼镜_红外透视隐形眼镜_白光透视隐形眼镜 - 无锡众维交通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无锡南长区南湖大道 联系人:曹先生  13538928510
电话:13538928510    网址:http://www.puppet.org.cn E-mail:sales@www.puppet.org.cn SEO技术:广州网站优化